人行道不足3米寬不能設置任何戶外廣告牌,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不能設置戶外廣告、交通信號、交通標志半徑20米范圍內禁止設立戶外廣告。記者從哈爾濱市規劃局城市設計處獲悉,《哈爾濱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定》已經起草完畢,目前正在征求社會意見。
據哈爾濱市規劃局城市設計處李德群處長介紹,以前哈爾濱市許多戶外廣告牌匾由于沒有統一技術標準,存在影響城市形象的問題,為美化城市景觀環境,科學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間資源,規范我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,市規劃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,在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,起草完成了該規定。
根據規定,許多區域將被禁止設置戶外廣告:國家機關、重要標志性公共建筑;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;規劃確定的保護建筑及其控制范圍內;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;在城市道路、公路交叉路口半徑50m范圍內;地下管線,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范圍內;人行天橋落地扶梯、過街地道、過江隧道、公路管理口(含收費口)、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軌道交通等人和車流出入口半徑5m范圍內;交通信號、交通標志半徑20m范圍內,及其他在交通安全設施周邊設置并容易引起視線混淆的情形;除設公交候車亭外的公交站牌、軌道交通標志、路名牌、消防栓、郵筒、電話亭等設施半徑5m范圍內均不得設置戶外廣告。
另外,該規定還對妨礙生產或市民生活,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形象地方作出禁止設立戶外廣告的規定;在城市二環路以內地區不得設置大型單立柱廣告設施等。該規定將在20日前完成征求意見工作,并在得到審批后于近期正式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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